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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球吧体育花常在将等花开告上了法院,要求等花开立即删除美团网页及APP上的照片,并要求等花开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0元。
花常在:等花开把我拍的照片上传到美团揽客,侵犯了我的著作权,我让他删除还不删,我也是没有办法,只能到法院维权。
等花开:我和花常在素不相识,我怎么可能有他拍的照片,更不可能侵犯他著作权,等花开说的纯粹子虚乌有。
花常在:法官你看,我的登记证书上写的很清楚,作品主要表现为鲜花花束,由鲜花品种、数量、位置和排列以及包装纸、包装袋的颜色、图案、包装方式等,上述内容通过照片的形式呈现。等花开在美团出售鲜花时在页面中使用的图片与我享有版权的照片一模一样。
等花开:我是上传了照片,照片是我在网上找的,我也不知道照片是花常在拍的。
审理结果:原告、被告,本案的案由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原告花常在享有案涉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受法律保护。等花开擅自使用花常在的摄影作品并上传于美团,侵犯了原告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原告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文中人物、单位均系化名】
A:《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A:《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摄影作品包括自然风景、人物写真、产品图品等。《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A:(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7)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8)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10)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本案中,等花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美团上上传其作品,系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侵犯了花常在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A:如果发现作品被侵权,依据摄影师的目的不同,可参考以下两种处理方式:对于担心影响销量、风评等原因只需要对方尽快删除下架的,可以通过私信告知、发送告知函等方式要求对方删除、下架侵权摄影作品等;对于侵权影响范围大等原因需要对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建议首先委托律师对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然后视情况向侵权方发送律师函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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